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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以其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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