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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其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漳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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