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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郎保兵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郎保兵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其拟和被告案外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事宜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以其拟和被告案外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事宜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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