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晋江**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江**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晋江**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