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漳州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曾庆光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