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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告知原告补正材料后于同年5月6日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依法通知第三人周**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和第三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有限公司以其已和第三人周**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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