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不服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原告福建**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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