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照绪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有限公司诉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照绪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青岛**有限公司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有限公司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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