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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平度**源局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平度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根据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的答复材料证实,被告对原告答复的主要内容为:张**:你系大窑村村民,现使用大窑村215宅基地一处,该宅基地已于1991年确权发证,土地权利人为你父亲张**,地号为L01-145-148号,证号为平集建(1991)字第00728号,面积为173.5平方米,北至街,东至张**,南至街,西至村委。由于你父亲张**已去世,你欲将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变更至自己名下,需提供房屋继承协议,土地变更申请及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才能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关于你反映的30亩承包地相关确权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请咨询相关部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张**作出的关于其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答复,系对原告张**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承包地确权颁证确不属于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为此其答复并无不当。因确权颁证是依相对人申请而启动,原告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为此本案无需变更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一)、(十一)项之规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1、上诉人的请求事项符合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被上诉人在没有调查明白,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23日给上诉人出具了不符合事实的答复,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质审理。2、一审法院未经过开庭审理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相关证据均为提交,法院也未告知提交的情况下,仓促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上诉人并未受到法院要求补正或者更正的书面通知。在此情形下,一审裁定径行不予受理驳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请求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79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责令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正确的答复;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平度市国土资源局针对上诉人张**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答复,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该项答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承包地确权办证不属于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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