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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限公司与淄川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华**限公司不服被告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淄博**民法院经审查依法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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