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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限公司与淄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泰**限公司不服被告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任连博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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