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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河南输油管理处驻马店站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陈**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河南输油管理处驻马店站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陈**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河南输油管理处驻马店站以该纠纷已和解解决、不再有争议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河南输油管理处驻马店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河南输油管理处驻马店站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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