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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阳市**宛城分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分局(以下简称宛**商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4日,原告以所诉纠纷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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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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