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分局(以下简称宛**商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4日,原告以所诉纠纷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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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于**、方城县国土资源局、郑**为行政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方城**源局、第三人于富华行政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固始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毛**、孙*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睢县普**限责任公司不服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石化销售华北分公司河南输油管理处驻马店站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陈**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郭**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
邹*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行政判决书
武汉帝**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新**有限公司与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