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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诉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贾**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十堰**民法院作出(2013)鄂十堰中行再终字第00002号终审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3)鄂行再申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贾**因不服郧劳社工认字(2010)116号工伤认定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没有通知利害关系人郧**中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情形,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十堰**民法院(2011)十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及(2013)鄂十堰中行再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

三、本案发回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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