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诉被告新县**办公室、第三人新县昆仑**有限公司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了原通知的交费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于**、方城县国土资源局、郑**为行政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方城**源局、第三人于富华行政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南阳市**宛城分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固始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毛**、孙*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睢县普**限责任公司不服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
邹*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行政判决书
武汉帝**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新**有限公司与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