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本有**空办公室、第三人新县昆仑**有限公司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诉被告新县**办公室、第三人新县昆仑**有限公司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了原通知的交费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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