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贵诉被告枝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及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贵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欧**与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肖**与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群**任公司与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正学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诉秭归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襄阳市**州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与鄂州市医疗保险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鄂州市医疗保险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社会与鄂州巿养老保险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刘**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