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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鄂州市医疗保险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原告周**被告鄂州市医疗保险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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