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襄阳市**州分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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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鄂州市医疗保险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荆门市东**矿有限公司诉荆门市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陈**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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