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枝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被告枝**道办事处、第三人樊**、吴*行政确认一案中,枝江**道办事处向**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以其在中国工**行营业部、帐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枝江**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拟对樊**、吴*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因案件需要,应对担保财产亦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枝江**道办事处在中国工**行营业部、户名为枝江**道办事处财政所、账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存款,限额1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