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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限公司与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湖北**限公司诉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邬传珍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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