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安陆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于2015年7月7日以已与第三人安**验中学达成补偿协议为由(该协议已履行5万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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