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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钟祥**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诉被告钟祥**管理局、第三人荆门市**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己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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