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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安陆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武诉被告安陆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武于2015年7月七日以已与第三人安**验中学达成补偿协议为由(该协议已履行5万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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