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祥**管理局、第三人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门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王**与鄂州市医疗保险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钟祥市医疗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荆门市东**矿有限公司诉荆门市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陈**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诉荆门市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马小*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限公司与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恒**限公司与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钟祥**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安陆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安陆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