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帆诉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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