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平诉被告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被告同意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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