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谭**林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谭**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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