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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谭**林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谭**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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