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恩施州**限公司与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税成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限公司诉被告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税成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恩施州**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税成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恩施州**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恩施**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