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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限公司不予受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立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公证机关是司法部门的下属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公证机关对公证书作出复查决定书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本案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上诉人对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的行政诉讼。请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机构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亦非司法行政部门的u0026ldquo;下属单位u0026rdquo;。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提出复查;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上诉人长沙**限公司在本案中坚持要求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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