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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因道路交通管理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诉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撤回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李**因道路交通管理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诉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一案,对广水市人民法院(2010)广行初字第9号和本院(2011)随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李**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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