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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灰汤**限责任公司灰汤华天大酒店与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限责任公司灰汤华天大酒店(以下简称灰汤华天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宁乡县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灰汤华天大酒店委托代理人陈选举、成*、被上诉人宁乡县人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万水、周**、原审第三人喻**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1年12月22日原审第三人喻**受聘于灰汤华天大酒店工作,先后在客房部任保洁员、保安部任保安。2012年8月19日晚上21时左右,喻**在灰汤华天大酒店岗亭值班时被三个身份不明的人打伤头部,后被送往宁**民医院治疗7天,诊断为脑积水、癫痫。经宁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u0026ldquo;轻微伤u0026rdquo;。

2013年3月7日,喻伟阳向宁乡县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作出工伤认定。宁乡县人社局受理申请后,经调查取证等系列法定程序,审查认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宁人社工伤认字(2014)07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灰汤华天大酒店对宁乡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15年3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喻**值班时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是否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u0026ldquo;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本案中,喻**在灰汤华天大酒店岗亭值班时被不明身份人打伤,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灰汤华天大酒店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喻**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宁乡县作出的宁人社工伤认字(2014)07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灰汤华天大酒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湖南灰汤**限责任公司灰汤华天大酒店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灰汤华天大酒店上诉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脑积水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喻**的交通性脑积水被打之前就存在,不属于被人故意伤害所致。被上诉人宁乡县人社局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也没有把脑积水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和标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确认u0026ldquo;诊断为脑积水和癫痫u0026rdquo;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二,法律适用错误,喻**的被打系其私人恩怨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综上,请求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宁乡县人社局答辩称:第一,喻**在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头部后在医院诊断过程中诊断出有脑积水、癫痫的客观事实,故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认定该项事实合法正确,且原审法院认定该项事实与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第二,喻**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如上诉人认为喻**被打系私人恩怨,应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被上诉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工伤决定没有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本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被不明身份的人暴力殴打而致轻微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上诉人灰汤华天大酒店认为喻**被暴力伤害的原因系私人恩怨,与工作无关,但未提供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喻**所受伤害与工作无关,故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在原审查明部分认定喻**u0026ldquo;诊断为脑积水、癫痫u0026rdquo;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结合全案证据,原审查明部分的上述表述系对喻**病情的客观描述,喻**被u0026ldquo;诊断为脑积水、癫痫u0026rdquo;与工伤认定结果无关,对上诉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亦无需对该诊断承担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湖南**限责任公司灰汤华天大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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