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谭德应林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2日以没有申请恩施州人民政府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谭德应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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