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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成诉被告应城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不作为)一案,应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报请孝感**民法院指定管辖,孝感**民法院经审查后指定本院管辖及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庭审结束后,原告陈*成于同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应城人社局已受理了原告陈*成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陈*成的诉讼目的巳达到,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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