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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模板厂与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模板厂不服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本案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模板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阳**模板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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