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请求撤销上述三被告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于2015年7月6日以其所起诉的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