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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不服中山市**管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不服被上诉人中山市**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基金局)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撤回本案上诉,属于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戴**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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