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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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