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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安诉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莫*安以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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