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莫**诉被告重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陈**、莫**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撤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陈**、莫**要求计算连续工龄信访问题的函》的决定,原告遂于同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莫**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