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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莫**与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莫**诉被告重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陈**、莫**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撤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陈**、莫**要求计算连续工龄信访问题的函》的决定,原告遂于同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莫**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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