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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