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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均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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