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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一建筑劳**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永一建筑劳**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永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重庆永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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