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李*平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朱**与重庆美**限公司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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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假村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钢**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永**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鼎**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