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变更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承担25元(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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