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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观**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观**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渡法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观**限公司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490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4年12月15日撤回起诉。现重庆观**限公司仍以相同理由再次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490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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