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隆**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江*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并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重庆隆**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