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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淇铃**司重庆分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贵州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贵州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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