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贵州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贵州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四川建**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类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奥**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秀山**经营部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庹**与彭水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茂云山国有林场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重庆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至**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巴南**械设备改造修理厂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隆**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花**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