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秀山**经营部不服被告秀山县人社局认定第三人黎江勇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秀山**经营部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秀山**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秀山**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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