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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淑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淑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承认立即作出工伤认定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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