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英诉被告南川区人社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第三人天天洗脚城已庭外对其赔偿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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