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步**限公司与被告涪陵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被告已自行撤销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302号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步**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案原告重庆步**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