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步**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步**限公司与被告涪陵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被告已自行撤销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302号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步**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案原告重庆步**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